******财政局印发<河源市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医保发〔2021〕49号),自2021年5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将于2024年5月11日到期。
为保持落实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如有意见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15号,电话:0762-******,传真:0762-******,邮箱:******。
附件:1.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为保持落实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通知》(粤医保发〔2020〕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首批标准化集中采购经办术语指引(暂行)的通知》(粤医保函〔2023〕2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期为2024年3月6日至3月15日,如有意见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地址: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15号,电话:0762-******,传真:0762-******,邮箱:******。
附件:1.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源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普通附件: | 1.河源市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doc 2.河源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